福州一小区物业告业主?法院:驳回!咋回事?

   发布时间:2024-10-13 00:26 作者:朱天宇

近期,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此类案件。某物业公司服务合同到期后,被小区解聘,却拒不移交,并起诉业主索要物业费。法院最终驳回了其诉求。

该案件中,A公司作为仓山某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2015年1月服务协议到期后,被小区及业主大会决定不再续聘。然而,A公司却强留小区,直至2021年9月30日才撤离。之后,该公司以持续提供物业服务为由,将业主告上法庭,要求支付2015年1月至2021年9月30日的物业费。

法官指出,此案涉及众多业主,影响广泛。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人应在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退出,否则不得请求业主支付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基于此,法院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解决了该小区大量相关纠纷。

面对老物业不退场的情况,业主应如何维权?法官提醒,业主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旧物业公司合同已终止,并要求其限期撤离,否则停止支付物业费。同时,业主也可向当地房管部门或街道办投诉,要求督促旧物业退场并配合新物业交接。若旧物业仍不撤离,业主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物业服务不到位导致业主拖欠物业费是常见纠纷。以往案例中,物业公司常以提供实质服务为由要求支付物业费,即使服务并未达到标准。此次案件为业主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提醒物业公司在合同终止后应依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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