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推出了《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指出,银行可将银团贷款的余额或承贷额部分进行转让,但这一行为必须以未偿还的本金和利息整体按比例拆分的形式执行。
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介绍,此新政策旨在进一步激活银团贷款二级市场,释放积压的信贷资源。银行需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在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等认可平台进行事前集中登记,并进行转让交易。
该办法还丰富了银团筹组模式,并对分销比例进行了优化,旨在提升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便利性。具体来说,新办法纳入了分组银团模式,改变了当前银团模式较为单一的现状,提升了银行开展此类业务的积极性。银行可以在同一银团贷款合同中,通过不同的期限、利率等贷款条件,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贷款选择。分组银团贷款一般限定在三个组别以内,每组原则上需至少有两家银行参与,仅有一家银行的组别不得超过一个,并需设立统一的代理行。
在分销比例方面,新办法兼顾了效率和风险分散的原则,对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的承贷份额和分销份额的原则下限进行了调整,分别由20%、50%降至15%、30%。同时,对于设置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的情况,也增加了相应的承贷份额要求,规定每家牵头行的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少于银团融资金额的10%,而每家银行的承贷份额则原则上不得高于70%。
该办法还明确了监管导向,强调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应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同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办法还规范了银团收费的原则和方式,进一步完善了银团定价机制,并对银团贷款管理提出了更为系统化的要求。